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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
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2)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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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非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行为人只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并打算偿还本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拆除东墙补充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的经济能力和较强的经济能力,在向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或者单位或者个人拆除东墙补充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2、从单位本身的经济能性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如果单位有较强的经济能力,那么在向公众筹集资金,则没有偿还能力,那么非法集资金的公众筹集资金。3、从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犯罪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设定非法筹集罪;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犯罪前全部或大部分已归还,则设定集资诈骗罪的空间非常小,一般应设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4、从犯罪后的归还能力来看,犯罪人有归还能力,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可能性;犯罪人未归还能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未实际归还的,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集资诈骗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两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均有向不特定多的人收取钱款的意图,这与民间借贷,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小范围的借贷行为差别还是很明显的。民间借贷是合同行为,受法律保护;前述两个犯罪行为,具有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与一般的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明显。当某一行为超越一般民事行为范围具有特殊性时,例如吴英案,要结合相关的法律和证据去综合判断,既不能一概否定民间借贷,也不能不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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