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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
根据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况: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和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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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关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方法的回答见下 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介绍,5月30日保监会发文通知申报经营资格之后,各公司均积极上报。目前,国内21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全部已提交了“交强险”经营资格申请。保监会经过认真审核,核准了第一批共10家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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