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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具体如下:1、货物损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交付时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坏和货物交付中的延迟负责。但是,如果...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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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第三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如下: 一、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体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仅对于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该保险契约已失效、或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规定不为给付或可得追偿时,本保险之赔偿金额仍应先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所规定之给付标准扣除之。但经书面约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财损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范围内应负之赔偿责任所为之抗辩或诉讼,事先经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费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并不受保险金额之限制。 因此,对于本车上的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人身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2、所以,一般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运输的人员或者货物,并不包括对第三者的损害。 3、但是你说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是指因为危险货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吗? 建议你找到你投保的保险合同,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那一章的具体条款,看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然后律师才能给你作出最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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