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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害者的过失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手段、情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3)侵害行为的结果(4)侵害者的利益状况(5)侵害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发表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事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方式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的侵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失程度的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况的罪名、刑罚的重要环节和过程的赔偿人居住地和平均生活水平应考虑其他生活水平的生活水平。《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超过1000元。受害者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错误的,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减少或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只对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侵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不同时对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就必须明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记录相关情况。二、特殊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病人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病人伤残,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计算精神赔偿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即上述侵权者的程度、侵权手段、情况、赔偿义务机构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由此可见,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侵害案件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全部给付,另一种是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也称年金制。笔者认为一次全部给付较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给付过程有时延续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丧失收入来源或死亡而又无遗产时,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其拒绝继续履行给付的,受害人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请执行,颇费周折。而且若受害人为死亡者的近亲属时,受害人在支付期间死亡,而又无继承人的情形下,实际上加害人就不会给付余下的抚慰金,起不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所以,虽然年金制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减少其支付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还可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当然,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如果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时,可酌情将付款期限适当延长,分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数额的,法官也可判决采用年金制。当然,此情形下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可以责令以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财产担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资信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精神损失费赔偿最高是否有15万”的法律内容,在民事侵权领域,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大家需要了解精神损失费的范围及计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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