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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
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下: 1、破产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范围; 2、破产企业经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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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修正案取消了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下:1。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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