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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分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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