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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所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是在侦查阶段,也可以是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在审判阶段。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地应作为调解的主持者。问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主持调解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似乎已成惯例。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持者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理由是:(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有悖于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审判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既不是检察权的内容,又不是侦查权的内容,而是审判案件的活动。(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解不符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这种赔偿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与犯罪人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刑事部分经过审判,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才有可能分清是非。在此之前进行调解,势必出现刑事案件没有定案之前便将附之于上的民事诉讼先行了结的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民事责任的正确承担。(三)从公安机关调解的性质看,人民法院的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而公安机关虽可以调解,但其性质属于行政调解,用行政调解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争议显然是一种违法现象。(四)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看,经调解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侦查或起诉阶段达成了协议,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协议,如果案件提起了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协议将随卷移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最终的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必须查明损害的事实,依法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以作出正确的判决或调解。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当,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或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同于上述协议时,势必出现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异的不严肃现象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调解和解,如何调解的具体内容了。可以看到,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当事人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诉讼,但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也是无法撤销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做伪证,对于当事人来说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诉权。对于侵犯诉权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属于不可诉,只能向法院反映,按照扰乱诉讼秩序,依据程序法规定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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