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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不同的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主体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4、主观上是直接...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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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另外,需要注意到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要与教唆犯相互区别。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另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术,直接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户,另一方面,根据行为者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传授者可能会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本罪可能侵犯的间接客户已经不是其行为的直接原因,但传授者在向传授者传授某种特定的犯罪方法时,对传授者掌握这些方法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关于被授者是否接受传授,是否用这种方法犯罪,不会影响传授者侵犯社会关系。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性表现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法传授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者构成本罪,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和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调查方法等,如果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就不会成本罪。行为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多种多样,口头传授。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别。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使刚开始,如果整个事件结合起来情节不明显,也应该追究,没有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实践中讲话不检点,随意散布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教武术、修理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分析犯罪方法等,即使有错误也会被用于犯罪,因为没有传达犯罪方法的故意行为者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为了报复社会,为了收集犯罪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等。无论行为者来自什么样的动机,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就可以构成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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