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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过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新型的不同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数量认定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的纯度问题启示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就是一个毒品的种类问题,不同纯度的毒品很大程度上就是不是一样的毒品。当前走私入境的海洛因往往都是高纯度的海洛因,而到吸毒人员手中的海洛因含量都很低,一般都不会超过20%。毒品在流向吸毒人员的过程中,含量只会越来越低。所以对贩卖毒品犯罪越处下线的量刑应该较越处上线的量刑酌情从轻。
毒品犯罪的种类包括: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说起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⑴毁灭自己 ①不同的毒品摄入体内,都有各自的毒副反应及产生戒断症状,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甚至吸毒过量以至死亡。此外,由于毒品对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的影响,滥用毒品可导致多种并发症的发生。如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害、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爱滋病。百年前就有诗曰“剜骨剃髓不用刀,请君夜吸相思膏(相思膏,即鸦片)”。 ②毒品不仅对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与能力。长期吸毒精神萎靡,形销骨立,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因此,有人告诫吸毒者:“吸进是白色粉末,吐出来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⑵祸及家庭 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烟瘾一来人似狼,卖儿买女不认娘:。家中只要有了一个吸毒者,从此全家就会永无宁日,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⑶危害社会 ①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据报道,在英国有一半吸毒者是靠犯罪获得买毒品的钱。 ②吸毒者丧失工作能力与正常生活,对吸毒者各种医疗费用,辑毒、戒毒力量的投入,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这些都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如今,吸毒成为社会痼疾,在全世界蔓延,人类社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社会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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