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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扒窃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以罪状列举形明确列入盗窃罪。 扒窃: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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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1]
需要看具体盗窃的方式。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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