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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为何不可或缺?

2025-01-06
根据相关法规条文,离婚程序中的新规定“冷静期”的期限设置为自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这项制度被称为“离婚熟虑期”,其核心宗旨是保障离婚自由原则,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后,在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有权撤销原有的离婚申请,从而终止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表明,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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