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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医师超范围行医分以下情形适用法律查处: 1、医师超范围行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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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 1、民事责任方面,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2、行政责任方面,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格意义上不属于非法行医,但是不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规定。一旦出了医疗纠纷,很容易被判有责。最好还是变更执业地点。现在国家有新政策,变更执业地点可以不经原执业机构同意。详情请查阅《卫生部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的通知》
我是一名乡村医生,今年56岁,从事乡村医生30多年,在2003年我到卫生局请示买B超机,微波治疗仪,卫生局允许买微波治疗仪,在2003年的3月我就买了一直用到2010年2月10号,中间卫生局也进行过医疗器械登记,我每次都报。就在2010年的2月10号与患者发生了一次医疗纠纷,患者告到卫生局,卫生局说我是超范围行医,现在患者就依据卫生局说我超范围行医要求我赔赏24万元,我现在搞不懂,我是否属于超范围行医,如果属于,我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超范围行医的,又是谁造成我超范围行医的,该医疗器械我用了八年的时间,没有一个人通知我不能用了,如果我被法院判赔24万,该款应该我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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