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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能确定无罪的,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是必须追诉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免除刑罚; (五)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终止审理;其中,根据已有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详细了解房产实际状况与拍卖告知的信息是否有误,若存在出入,你可以撤销买卖合同。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方式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三、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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