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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需要等案件审结后如诉讼结束、判决生效即可解冻。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
离婚前申请对对方财产冻结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对方存在着恶意转移,挥霍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总体来说,只能是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的情况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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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据此,只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确实的,无权利瑕疵等,人民法院对已冻结的存款账户就应该予以解冻。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以前,当事人的是非并未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而也就不应该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被申请人一旦败诉,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也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有关保全措施。
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使财产灭失或难以追回,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作出判决之前也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延伸阅读: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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