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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
卖方违约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赔偿因为其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处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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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上有一项补正原则,近期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意思是当初房产买卖时,可能会因为产权证以及房改房等原因,不能买卖的,在一审法院开庭以前,得到补正(即拿到产权证或经有关部门准许)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估计你的问题主要出在此。 另外,因为你单位已经从你处扣去了剩余40%的房款,事实上属于你为乙方垫付,你有权向乙方追讨,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比如利息等),至于违约问题要根据你们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就只能从损失的角度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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