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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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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所需经费。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没收、返还的理由和相关权属证明;(四)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五)有关没收、返还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一)查找、辨认有关人员;(二)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三)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五)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六)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八)其他事项。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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