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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微博账号和淘宝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12-06
购物平台账户分为卖家账户和卖家账户,卖家账户可以认为是日常生活营生工具,而且积累起相应的知名度和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持续投入,因此我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如果是买家账户,可以是个人专有的,也可以是夫妻公用的,应该根据其经济价值的大小,与家庭生活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对夫妻双方均有同等价值,应当分割。否则属于个人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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