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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销的,或者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销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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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依法审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认为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起诉或因不合法而被驳回,原则上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后段(但书)规定:“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即揭此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3号)规定:“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原告撤诉的,其起诉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从旧。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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