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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期徒刑累犯的减刑规定

2025-01-31
一、关于无期徒刑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无期徒刑累犯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出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十年。对于确有悔改并立功的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受减刑期限的限制。 二、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限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少于十三年。 3.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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