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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接受旅游者的安全咨询,及时向公众披露旅游安全和预警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应当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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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接受旅游者的安全咨询,及时向公众披露旅游安全和预警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旅游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登山,探险,漂流、冲浪、潜水、水上拖曳伞等水中和空中观光游乐,大型机械游乐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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