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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和报告制度,开展价格巡查或者专项调查,采集、分析、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以及...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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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使用下列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三)无正当理由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五)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使用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款所称市场支配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职权。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价格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当事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引导和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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