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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商和加盟商签署合同时,是否需要公司盖章?

2024-11-26
在签署合同时,不一定非得加盖公司章不可。因为在法律上,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盖章方面,既可以采用合同专用章,也可以采用公司公章来进行。日常使用较多的合约专用章通常用于公司与其外部机构签订合同时,它在签约的范围内有资格代表公司行事,因此公司将承担因使用此类印章所引发的相应权利和责任。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公章往往能够替代合同专用章发挥作用。公章在各类印章中所拥有的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无疑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只要没有特别法律条款禁止,那么公章都能作为法人意志的代表,有效签订合同以及处理其他法律文件事项,因其具备极高的法律效力,所形成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书或者其他公司相关材料都可运用公章。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规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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