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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台湾遗产有没有时效限制哪些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

2022-10-06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才可以申请办理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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