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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记录簿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备案部门永久保存。对填埋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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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五)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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