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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对犯罪主体的处罚有哪些

2022-10-21
一、枉法仲裁罪的主体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干预;同时,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仲裁员指定、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另外,在必要时仲裁机构的核稿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研讨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议。以上种种活动,是否都属于“仲裁职责”呢。建立在以上两个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对于主体的规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当然,如果参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作狭义解释,似乎只有“作裁决”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而实际上仲裁裁决仅是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但是既然草案没有明确的将主体限为仲裁员,自然有扩大解释“作裁决”的人员的考虑,所以无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工作人员、核稿人、专家委员会成员,甚至参与仲裁工作的翻译、鉴定人员、证人等均有被入罪的危险。二、枉法仲裁罪怎么处罚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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