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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枉法仲裁罪的主体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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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枉法裁判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则由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
根据《刑法》第399条之一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什么叫枉法仲裁罪了吧。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而行为人主观上要是过失实施了枉法仲裁的行为,那此时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至于对此罪的量刑,你可以上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但是,这种“平等待遇”恰恰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仲裁法草案的根源所在。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这种权利不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有被滥用的巨大风险,需要严密的制度设计予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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