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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且其受偿顺序有限制。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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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宣告后,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那么破产管理人职权是什么呢。 破产管理人职权: 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5、营业决定权 6、诉讼权 7、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8、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9、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的义务。未履行勤勉职责,忠实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一)聘用必要员工的权利。 (二)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其大致范围。
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7)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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