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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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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又要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归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的;(2)非法获得资金后逃跑的;(3)挥霍骗取资金;(4)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为依据进行金融诈骗处罚。
相关证据同样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具体认定时,可结合《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从证据的角度加以证明。例如,在证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时,要着重证明集资款的流向,是被投入到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假借生产经营的名义,以体外循环或类似走账的方式挪作他用。如果证明集资款流向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宜认定是非法占有。又如,在证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时,要注意证明行为人是否将集资款用于铺张浪费,比如购置名车豪宅珠宝等,这些炫耀性的消费与集资用于的生产经营活动毫无关系;要证明挥霍集资款达到“肆意”的程度,而不是仅将少量的集资款用于奢侈消费;要证明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与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虽有少量集资款被用于挥霍,但不能及时归还集资款是因为客观上出现的不能遇见的经营风险所致,也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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