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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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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主要经历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清偿这四个程序。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 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企业办理破产的时间视公司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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