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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医疗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如下: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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