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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华侨病逝,遗产如何继承?

2021-01-21
归国华侨病逝,遗产如何继承?老李的父亲是新加坡归侨,前天回国定居。李父早年在新加坡购买了某集团股票数千股,目前价值300多万元。前不久,他因病逝世,这些股票被老李获得。在国外期间,李父收养了3个子女,现在他们要来和老李分割遗产,但老李认为只有自己是亲生子女,养子女没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遗产或继承在境内外国人的遗产,采用分割制原则: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又进一步加以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父早年在新加坡购买的股票是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属于动产。而他是在国内逝世的,当时已在国内定居一段时间,因此本案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发生继承时,他们不再分先后顺序,而是同时继承。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他们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相等的。因此,本案中李父的国外遗产依法应由老李和3个养子女共同继承,老李要求独立继承是无理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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