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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生活居住,即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执行,但根据法律,公民有权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应该说从法律层面和各地的计生条例中都没有规定强制结扎的表述,但一些地方在计生工作中确实有类似的做法。你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安全有效和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生部门不能因为你拒绝接受结扎手术而对你进行任何的处理和处罚。
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计生委强制要求你实施结扎手术,并且通过没有《结扎证》不给孩子上户口的方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例如,国籍法,户籍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作出的承诺)。 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只有全国人大对法律拥有解释权,计生委无权解释法律。对于知情选择,全国人大强调应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公民选择权。而计生委违背了“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方法这一原则,以各种违法理由为借口,将“知情选择”强行解释为“首选或必选结扎”,强制公民使用某一种避孕方法,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地方基层计生部门为什么在育龄夫妻合法生育二胎后必须强制性实施结扎手术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提高所谓的“结扎率”。我们作为守法公民,坚定不移的贯彻这一国策,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根据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避孕措施,未发生过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而计生委通过歪曲国策,将计划生育等同于强制结扎,以结扎率作为工作的考核指标,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激化干群矛盾,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的本意。
自我介绍:我不是律师。但我是一名医生,从事外科临床工作15年,目前在院医务处专职处理纠纷,对你所说的事情,我同样遇到过。 结扎后再怀孕,在临床上能够遇到,发生的几率很低,最大的可能是输卵管再通,有可能因自身生理方面等因素导致已切断的输卵管重新复通,这种自行复通对医院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属医疗意外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情况,医患双方都得承担责任,网上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可以和医院协商解决处理即可,不必打官司或做医疗事故鉴定。协商解决要求医院给予一定的补偿,大约5000元左右。 个人的一点建议,虽不专业,但实用,希望你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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