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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
一、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是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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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功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除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无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依据。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合同附有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功时生效。合同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功时无效。
首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在合同成立前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禁止欺诈等义务。附带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首先是合同义务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附带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甚至包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由此可见,附随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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