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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
对于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起诉,我做出了如下回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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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总的原则是只能支持“物质损失”,而不能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到赔偿范围,也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就民事赔偿部分,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原则,如果双方就赔偿金额、赔偿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法律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赔偿范围中。 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前述三项不能列入赔偿范围。 三、有人认为如果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就可以得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依然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原则来赔偿。 四、实践中,有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受害人或者家属以撤回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重判犯罪嫌疑人,事实上,不管是否要求赔偿人民法院都会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量刑规则判决,不会因为不要赔偿就重判犯罪嫌疑人。 五、由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殊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是可以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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