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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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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协议标准称为竞争限制协议,其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况: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争限制协议的企业方面,应该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者,也就是说必须存在商业秘密,这是实施竞争限制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争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协议无效的可能性很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争限制者限制使用者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因此,竞争限制适用的主体不是任何员工。使用者与普通员工约定竞争限制条款时,主体失误无效。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第三,如果不向劳动者补偿,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签订竞争限制协议,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使用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对工人无效。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故其生效也应当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合同(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于当事人否认该合同效力的主张其应当举证证明。
竞业协议的标准称为竞业限制协议,其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应当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有商业秘密,这是实施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符合协议签订的主要条件,协议可能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适用于竞业限制的主体不是任何员工。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因主体错误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超出部分应视为无效。三是不给予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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