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9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3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