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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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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手续为:准备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有效护照、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明、认证无配偶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2、婚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康检查 3、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4、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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