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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是指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两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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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判缓刑,要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由于法官对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法律允许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最终能否判缓刑,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主审法官了。一、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二、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三、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四、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9、严重超载驾驶的;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自从把醉酒驾车作为一个新的犯罪——危险驾驶罪加进刑法以来,法院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掌握得比较严格,大多数案件不适用缓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也没有对适用缓刑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酒驾车一概不能判缓刑,因为作为一种犯罪,客观上存在着轻重不等的犯罪情节,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完全可以适用缓刑的,这样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经过近五年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对哪些情况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综合各地的作法,我认为大致可以作如下掌握: 1.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 2.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不负主要责任,没有造成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同时也没有逃逸的; 3.行驶的路段不属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而是车辆及人员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4.没有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没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没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没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没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驾驶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不具备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的; 8.之前没有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9.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的; 10.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至今尚无统一的量刑标准,因此,在判案中会有一定的差别。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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