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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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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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