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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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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如能举证证明其误工费的,应予以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应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从事的具体工作、医嘱、鉴定机构意见等因素酌情考虑。
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特殊工种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四十五周岁。因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在遭遇事故时不能得到,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以认定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亦即雇佣关系。如果是在工作时因工受伤,且与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伤者本人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档案、合同等,向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社保费用。当事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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