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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不属于担保债权。银行抵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偿还相应的债务。而担保...
不属于的。银行抵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偿还相应的债务。而担保债权则是值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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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不属于担保债权。银行抵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偿还相应的债务。而担保债权则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向银行提供抵押是一种担保债权的方式。为了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依法向银行提供抵押和质押。但抵押权本身属于担保物权,而非担保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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