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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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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诉抗辩权。又称之为检索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这种追偿还必须是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2、处理保证人先速抗辩权注意的问题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间,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在起诉时,防止因为保证人有先速抗辩权而只起诉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起诉时,应该同时起诉,减少环节,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留在执行阶段,如果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住所地发生变化使债权人在请求时发生困难、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等情形的,保证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3、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一种评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的合同,凡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抗辩权针对的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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