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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
当事人对于刑事传唤所使用的传唤证一般是需要签字的,若拒绝签字则表示拒绝传唤。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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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司法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时,应出示传唤证和办案人员工作证,按法定程序实施传唤措施。
1、当事人对于刑事传唤所使用的传唤证一般是需要签字的,若拒绝签字则表示拒绝传唤。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现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这种情况不需要传唤证。如果事先知道抓捕对象的身份信息,且已经立案查处的,必须用传唤证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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