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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吴滨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赵龙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亲友的委托,指派朱晓冬律师作为尹加波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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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认为可以辩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故意杀人主观上必须有杀人的故意。虽然乙持刀前往的行为非常不利,但持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侵害。 2、故意伤人的定罪还看持刀伤害的部位,甲方受伤的部位在左颈,从这点看,法院可能推定乙方有杀人的故意。因为乙方可以预见到这个部位受伤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3、因为乙方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没有如实交代。所以认定自首上存在障碍。 刑事辩护还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故意伤害案件,如果是致人轻伤,无罪辩护有四种可能性:刑法但书13条、指控证据不足(主要是因果关系)、过失、正当防卫。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无罪辩护是可以做的。致人轻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要做无罪辩护,显然需要找到事实依据,如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或属于意外事件等。如果无法找到这方面的证据,或者自觉这方面的证据比较欠缺,比较勉强的,可以做减轻处罚的辩护,比如对方存在重大的过错,或客观上存在本方当事人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的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自首、立功、初犯、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对方谅解,双方刑事和解等。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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