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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
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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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运动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它是一个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农民自愿联合,将各自的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按劳分配。
(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同意房屋转移的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材料。注:第(6)项材料中,如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办企业的房屋,由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如是乡(镇)企业的房屋由乡(镇)政府同意;如是乡(镇)政府的房屋由区政府同意。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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