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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
承包商不得采取以下三项措施:1。向当地劳动安全监督机构投诉;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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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安全设施不当、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所谓的后果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死亡、严重伤害;(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3)重大安全事故后犯罪行为人特别恶劣,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扩大或故意伪造、破坏现场,试图逃避犯罪责任;(4)行为人知道没有安全保障,甚至发现事故迹象,仍不听劝阻,拒绝采取正确的意见和补救措施,最终选择重大安全事实和具体的量刑程序。
新华社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一化工企业在管线改造作业过程中,因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包括一车间主任在内的5名职工死亡。悲剧发生一年半后,抚顺市东洲区法院近日发布判决书,认定企业总经理及维修车间主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7时3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大信在生产例会上,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明知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和安全监管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了将储存甲酸(三)甲酯的管线改造作业。随后公司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在没有制定详细书面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票、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公司。 同日9时,精馏车间主任孙某带着5名工人进入现场作业。除1名工人在罐区外监护,其余人员均在大罐罐顶违章进行三通与预制的管线焊接。10时10分,在焊接过程中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顶端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汽,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两分钟后高温造成小罐子爆炸,致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
1、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属于工亡。不是劳动关系的,属于雇工人身损害,可以要求房东与包工头来赔偿雇工人身伤亡损失。 2、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户口性质和案件情况详细计算。有证据证明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城镇户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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