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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交强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2、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标志、保险单)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4、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5、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司法解释,5000以上的,如果是累犯,没有其他从轻处理情节,最严重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
1、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 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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