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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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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故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还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种物质损失的赔偿,应比照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也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争议存在,说明没有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正确认识其分配主体与原则。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这里有个情况,即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此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无论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杀人)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一般应该均分。理由:首先,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其计算依据中直接的一个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这些财产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终会被继承。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再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如《保险法》有所规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近。该观点存在问题是,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分割时自然不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性质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质上不同于遗产。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该观点存在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终结。死亡赔偿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发生在夫妻关系终结后,所以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先分出一半给生存方。第三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虽与《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以重合,但并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程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在分配时必须同时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方面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赔偿权利人中是否可以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形存在。这两个不同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所确定的均分原则的特点,表明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适用《继承法》。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涉及物权法,因此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可以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如下: 1、分配主体一般是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分配权力主体。 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分配。但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 2、分配比例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均等分配,但应适当照顾老弱病残及妇女的权益,综合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及对受害人的依赖程度、近亲属之间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受害人父母今后的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支出,对其可适当的多给予分配。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分配可考虑百分之十左右,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可考虑百分之二十左右。对于受害家庭付出较多的近亲属,可以倾向性分配,兼顾公平。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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