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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土地补助款不一定是个人财产。 2、如果土地补助款是一方或者双方婚后所得的,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土地补助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
离婚的土地补助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发放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个人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发放给个人的,则是个人财产,归个人使用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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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的个人财产复婚后一般不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复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的,一直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土地征收补偿,在离婚时,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土地补助款不一定是个人财产,因为土地补助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是当事人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助款,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助款就不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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