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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差异。著作权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邻接权的创作者主要是法人,除表演者外。 2. 保护范围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
发现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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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 主体差异。著作权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邻接权的创作者主要是法人,除表演者外。 2. 保护范围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作品则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 内容差异。著作权主要涉及作者的人身权,如发表、署名等,以及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则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 受保护条件不同。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旦产生,著作权即可获得保护;而邻接权的取得则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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