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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集资诈骗维权须有打“持久战”的准备 实际上,目前就法律而言,投资人的维权依据也并非健全。据介绍,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受害投资人定位于“集资参与人”而未明确给予“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导致实际案件维权中存在一系列难度和问题。 肖飒表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投资人委托的律师很难看到卷宗。“如果给予投资人‘受害人’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聘请‘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印案卷,代为出具法律意见等。各地公检法部门对于投资人地位的理解有不同,有的地方允许投资人的律师阅卷,有的地方不允许。法院开庭时,也常不允许“受害人”代表上庭,而仅仅让他们坐在旁听席,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 平台跑路案件的时间跨度大,一个案子有可能拖一两年,还有些逃匿海外的,时间跨度更长。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材料、案卷属于国家秘密,所有接触人员要严格保密。 因此,投资人在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里,对案子只能雾里看花,投资人也应当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请注意网络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声明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类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书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9、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应聘者缴纳所谓的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10、假借合法主体资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公司名称等),签订合同。 1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合同约定的投资/运营实/体项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对方钱财。
1、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应尽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关的线索,以促进其侦破案件,以利于被骗财物顺利追回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至1万以上的,依据刑法266条追究刑事责任。3、诈骗公私财物依法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4、警方侦破案件并抓获诈骗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后,并认定其诈骗受害人事实后,会将涉案赃款依法返还受害人。如果赃款已经被受害人挥霍殆尽,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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